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之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因时,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贾谊•《过秦论》
日前,张总来事务所咨询,称其公司承接了浦东某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任务。张总委派亲戚担任材料员,负责进场材料的签收和管理工作。目前工程已经完工。张总与业主结算对量时发现,业主确认的干粉砂浆数量仅有3595吨;但张总的材料员签给供应商7605.48吨,超签量达到4010吨。签单数量比合理用量超出一倍还多。
买卖合同最常见的计价原则是固定单价,按照实际签收数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货款。签单数量的真实性对保障公司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承包商“以钱开路”是常态。工程建设领域也是腐败的重灾区。利益输送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则是财帛动人心。工程签单动辄上百万乃至数千万。签单人从承包商的获益中分一杯羹,所得“回馈”可能远超其工资收入。
上海某企业赵总在重庆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委派姐夫担任甲方代表,一支笔负责工程签证,心想亲姐夫总该信得过。想不到的是,这份固定总价1430万元的承包合同,姐夫竟然给承包方签署了1000多万元的签证,其中有600多万元签证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交给甲方;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多时间内,双方结算、对账过程中,承包方也没有提交这些签证。直到承包方提起诉讼时,甲方才知晓。很多签证都做得非常巧妙,比如说“现场土方超过合同量20180立方”。这些签证,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故意不提供,工程完工后一年多在提起诉讼时才披露,业主方既无法复核,又无从推翻。
老板的至亲,为何会出卖企业?赵总自己分析,其姐夫年收入不过二三十万。而上海一套很普通的住宅,至少大几百万元。单靠死工资,一辈子也买不起像样的房屋,维持不了体面的生活,更不能为子孙留下产业。姐夫的逻辑可能是:给施工单位多签600万元,对于身家十数亿的赵总,根本不会伤筋动骨;而施工单位“返回”300万,却能立竿见影地改善自家生活。所以,一朝权在手,他们签单签得心安理得,完全不会良心有愧。
二来承包商的商业贿赂手段,通常都非常隐蔽,难以取证,即便有合理怀疑,经侦机关也难以立案查处。某外墙涂料工程,业主与涂料施工单位按照包工包料方式结算,总价才3000余万元。但涂料单位的项目经理,给劳务班组签署的点工单就超过800万元,令人难以置信。项目经理签单后已经离职。劳务班组拿800余万元的点工单前来催款。涂料单位无奈之下报警。
外墙涂料施工时不可能设置录像监控,公安机关无法溯源查明事实,只能逐一对各方进行问话。询问监理单位,监理答复确有点工,但点工数量有多少,并非监理单位管理和复核的范围,真实情况只有涂料单位和劳务班组清楚。询问劳务班组,劳务班组说每一张点工单都是真实的,绝无虚假。打电话给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说所有点工都是应公司要求发生的,只是公司想赖账,不承认点工单而已。公安机关无从辨识真假,由于无法查明犯罪线索,遂不予立案。最终法院判决涂料单位将800多万元的点工款全部支付给劳务班组。
不能指望每一个员工都有圣人品德。企业要防止商业贿赂、虚假签单等行为,只能从强化自身管理方面,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下是四个方面最常见的措施:
第一,与任何承包商签订合同,不论是分包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下均简称“承包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均应要求承包商签订一份《廉洁协议》。廉洁协议上可以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比如,“若承包商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背廉洁协议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承包商需承担签约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且由此获取的签单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拒绝认可”。这样的制约条款,通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而承包商要想拿到项目,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也不会拒绝签署廉洁协议。廉洁协议的范本,可以向本所索取。
第二,承包合同中,永远不要仅授权一个人负责签单。用人不疑,固然值得提倡;但一个人的权力太大,在承包商的攻击下容易“沦陷”,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伤害企业和员工的感情。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企业宜安排二人以上共同负责签单,且对签单人的权限应有所限制。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甲方指定项目经理赵某某、材料员钱某某、仓管员孙某某三人负责材料收货。所有材料签收单或其他权利凭证,均需经甲方上述三人同时签字方为有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任何其他人员的签字不发生效力。上述合同代表仅能签署接收货物的数量,无权签署货物价格,亦无权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货物价格或结算单必须经甲方公司盖章确认方能生效。如乙方无法提供有效材料签收单,则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完毕、现场丈量的材料净数量进行结算,所有损耗均不计取”。
第三,材料进场时,一定要当场清点数量,核实规格、型号、制作厂商等信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外观缺陷的,应当场退回,并记录在案。需要过磅称重的,应及时过磅。材料商有本能的短斤少两的利益驱动。笔者代理的某案中,总承包方在合同内约定,每车混凝土进场都必须过磅测量,以过磅实测量作为结算依据。实际操作中,也是对每一车都过磅测量的。结算时发现,3万多方的混凝土,过磅数量比厂商随车小票上的方量少了700多方,相差几十万元。在混凝土供应商明知总包会对每一车都进行测量的情况下,随车小票上的方量仍然超出实际供应方量。如果没有实测实量,实供方量只怕会相差更大。现场清点的情况、实测实量的结果等原始记录,应要求以邮件、微信或视频等便捷方式,当场发送到公司经营预算部,防止事后补签。
第四,公司中标、拿到施工图纸后,也应该对钢筋、混凝土、水泥、砌块、模板木方、电缆等主要材料的用量有一个基本准确的测算。公司同时还应要求供应商每月提供供货单及送货数量汇总表,报公司进行核实。公司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应发生的材料预算量及供应商实际供货数量进行比照、核对,发现异常后及时查处。不能等到工程完工时,才发现材料数量已经超签了一倍多,届时要想通过报警、诉讼等手段撤销已签署的单据,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