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可否转让

2025-04-02 9
[摘要] 关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支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反对观点则认为,该权利专属于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亦存在截然相反的判例。在最高院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前,债权转让双方应审慎处理,结合具体项目合同及履行材料来判断。此外,网络视频中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宜全信。

工程款优先权可否转让

一、咨询问题

网上有流传一个关于“工程类债权转让后优先性问题的争议说法”的视频:根据民法典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工程类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和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本质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工资),如果转让了,就违背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这个概念,故认为工程类债权转让之后不应该再拥有优先受偿权。

请问,这个说法对吗?谢谢!

二、法律分析

关于贵司咨询的工程类债权转让后优先性问题的争议说法,本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催告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之下,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在对其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 2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支持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持有这类观点的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不专属于承包人,而是随工程款债权一同转让。这种观点主张,受让人在接受债权后,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促进工程款项的顺利流转。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2022)辽09民终1463号案件中,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价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因此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判决中持同样的观点,且判决同时指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2021)最高法民再18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立法初衷系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对该债权的保护,不应因债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而允许受让人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原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充足的债权转让对价,更有利于实现建筑工人的劳动债权;反之,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则会间接损害劳动债权的受偿。”

(三)反对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反对的裁判机构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2020)苏13民终4127号案件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转让作为一种财产性交易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外,主债权转让从权利应当一并转让。涉案债权作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该类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系通过保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权利,进而保护承包人身后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故该优先权应认定专属于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本案中受让方所享有的涉案债权,不应当认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也有多个判例不支持受让人享有工程款的优先权。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350号案件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并无明确的裁判规范。就本案而言,张黎明通过债权转让所取得的债权可以被认定为普通金钱债权。”

(2023)最高法民申332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和实际施工行为享有的法定权利;且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仅涉及承包人基于《总承包合同》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包括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

(四)司法实践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截然相反的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作出统一批复前,承包人与受让人若想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转让,需要特别谨慎。如贵司确有转让或者受让工程款优先权的需求,可就具体项目的情况咨询本所,并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结算协议等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资料以及确认工程款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便于本所给予更详尽的判断。

三、关于网络视频信息的提示

另外,本所注意到贵司问题的来源,是贵司看到网上有关视频文件。网上视频的观点尚不能完全尽信。个别视频制作者为扩大自身影响,对外投放的内容可能并不特别精准,需要仔细辨别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

【相关案例参考】
    (1)2022)辽09民终1463号: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敖金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2)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2021)最高法民再18号:天津斯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4)(2020)苏13民终4127号:徐茜与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5)(2019)最高法民申3350号:陶红军、张黎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6)(2023)最高法民申3328号:燕新某有限公司、云南中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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